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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 原告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士民、金岳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陸萬壹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拾陸萬壹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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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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