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葉文忠
- 原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士民、金岳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陸萬壹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拾陸萬壹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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