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士民、金岳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陸萬壹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拾陸萬壹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