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葉文忠、林士民
- 原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人
- 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岳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被 告 金岳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惟原告迄未依期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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