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710號原 告 黃世楨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BRAVO CENTURY GROUP LTD.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凱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及呂尚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及呂尚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及呂尚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及呂尚文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由被告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及呂尚文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由被告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及呂尚文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六。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及呂尚文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及呂尚文如以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柒仟元為被告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及呂尚文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及呂尚文如以新臺幣陸佰零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伍仟元為被告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BRAVO CENTUR YGROUP LTD . 及呂尚文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及呂尚文如以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下稱BRAVO CENTURY 公司)固係分別在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貝里斯依法登記成立而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代表人為被告呂尚文(下稱呂尚文),,有威海鷹谷公司之營業執照、鷹谷控股公司之公司註冊證明書、董事表格、董事名冊、BRAVO CENTURY 之公司登記及第一董事證明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89 至399 頁),足認本件訴訟具有涉外因素。原告既主張其與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間有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依此訴請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連帶清償借款,則本件自屬涉外民事私法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擇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係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訴訟,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所簽訂之三份借款協議書第10條、第11條均約定就上開借款協議所生之爭議,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39、54頁),再衡上開借款契約之簽約地、履行地均在我國,則原告與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合意決定借款事宜由我國法院管轄,並無違當事人間之實質公平與程序迅速經濟,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認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民事訴訟有國際管轄權,另依民事訴訟法合意管轄之規定,本院亦有國內管轄權。三、再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三份借款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屬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之關係涉訟,而原告與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於上開借款協議書第10條、第11條已明訂以臺灣法律為準據法(見本院卷第25、39、54頁),堪認依當事人之意思係選定我國法律為系爭借款事宜之準據法,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自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復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明定。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固係分別在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貝里斯依法登記成立而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然其既均設有代表人呂尚文(見本院卷第389 至399 頁),則參照上揭說明,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均仍屬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定之非法人團體,自有得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五、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提出兩造間簽訂之三份借款協議書,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後述先位聲明第1 至3 項之借款及保證債務。嗣原告提出被告為擔保上開借款債務之本票,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以民事準備㈡狀當庭追加本票請求權,並聲明如後述備位聲明所載(見本院卷第420 頁),經核原告追加前後之主張,均係本於相同借款債務之原因事實,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具有共通性或關連性,且訴訟及證據資料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得加以援用,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 六、末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鷹谷投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呂子亮,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呂尚文,經呂尚文於106 年9 月5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鷹谷投資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 至151 、401 至407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被告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先後於106 年5 月5 日、同年5 月15日、7 月28日、8 月7 日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07 萬6369元、230 萬元及120 萬元予被告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視通公司),借款金額共計657 萬6369元。嗣全視通公司邀同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協議書(下稱第一份借款協議書),確認全視通公司已收受前開借款且借款債權存在,約定全視通公司應分期清償上開借款,借款利息固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另全視通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於同日分別簽立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本票擔保借款。詎全視通公司自107 年1 月31日起即未按期清償應還款之金額,且經原告催告後亦未還款,是依第一份借款協議書第6 條約定,全視通公司就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657 萬6369元及利息未清償,自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負清償責任,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為全視通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就全視通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原告又於106 年4 月6 日、同年4 月19日、5 月26日、6 月3 日先後借款236 萬元、132 萬元、90萬元、150 萬元予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虎思科公司),借款金額共計608 萬元(下稱虎思科公司借款)。嗣虎思科公司邀同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協議書(下稱第二份借款協議書),確認虎思科公司已收受前開借款且借款債權存在,約定借款利息自106 年9 月1 日起於每月末日固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清償期日為106 年11月30日,另虎思科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則於同日簽立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本票擔保借款。詎虎思科公司迄未清償對原告上開608 萬元之借款債務,自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負清償責任,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為虎思科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就虎思科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原告復於106 年2 月起陸續借款予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鷹谷國際公司)、鷹谷控股公司及威海鷹谷公司,經結算金額及匯率後,至106 年8 月30日止之借款金額共計4051萬4171元(下稱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借款)。嗣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於106 年11月28日邀同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協議書(下稱第三份借款協議書),確認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已收受前開借款且借款債權存在,約定借款利息自106 年12月1 日起於每月末日固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並約定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應分期清償上開借款,另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則於同日簽立如附表編號7 至12所示之本票擔保借款。詎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迄未清償對原告之4051萬4171元借款債務,自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負清償責任,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則為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就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爰先位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備位依本票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 1.先位聲明: ⑴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備位聲明: ⑴全視通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應各給付原告778 萬5519元,及均自106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⑵虎思科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應各給付原告608 萬元,及自106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⑶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應各給付原告4051萬4171元,及自106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全視通公司、虎思科公司、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及呂尚文部分: 1.關於全視通公司借款657 萬6369元本息、虎思科公司借款608 萬元本息部分均不爭執,同意原告之請求。 2.關於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借款部分,原告係欲向呂尚文購買其於鷹谷集團之持股而匯款5000萬元至訴外人呂子亮之帳戶,然其中僅有4000萬元為股份買賣之價款,差額1000萬元均為呂尚文對原告之個人借款,並非原告與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之借款,而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簽立第三份借款協議書之行為並非擔保呂尚文之債務,亦不屬債務承擔,故原告主張數額中1000萬元部分不應由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負責清償。3.另否認原告備位請求之本票之形式真正,蓋全視通公司、虎思科公司、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及呂尚文於簽立借款協議書之本票時並未自行或授權他人填載本票發票日,是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屬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之票據,不得向全視通公司、虎思科公司、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及呂尚文請求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關於全視通公司借款657 萬6369元及利息、虎思科公司借款608 萬元及利息部分,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第一份借款協議書、第二份借款協議書、律師函、送達證明及匯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47、219 頁),並為全視通公司、虎思科公司及呂尚文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3 、416 至417 、528 頁),而BRAVO CENTURY 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全視通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以及虎思科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告主張關於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借款4051萬4171元部分,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第三份借款協議書、律師函、送達證明及匯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9至77、219 頁),而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至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及呂尚文固不否認確實有該筆借款存在,僅爭執其中有1000萬元款項並非屬原告對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之借款,而為呂尚文之個人債務,固提出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簽立之股份買賣合同增補協議(見本院卷第189 至194 頁)為憑。然查,前開股份買賣合同增補協議之契約當事人乃係訴外人即原告擔任代表人之「PowerJet Inc、Pan-Tiger Inc 」及「BRAVO CENTURY 公司、呂尚文」,與第三份借款協議書之當事人並不相符,且該份協議所約定股款金額為4000萬元,亦與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借款之數額4051萬4171元不符,自難遽認上開增補協議與本件原告個人與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之借款有何關聯。再觀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親自與原告簽立之第三份借款協議書內容已明確記載:「保證方:1.呂尚文…2.BRAVO CENTURY GROUP LTD . …」、「緣乙方(即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因集團公司營運計畫有籌措資金之需求,向甲方(即原告)進行資金融資,且甲方亦同意依據本協議書之約定提供乙方借款」、「甲方截至2017年8 月30日止,已自行(或指定第三人)陸續貸與資金予乙方,合計為人民幣60萬元及新臺幣3787萬4171元」、「換算借款金額,共計提供借款新臺幣4051萬4171元給乙方全體,乙方全體茲確認已收到甲方提供的借款本金總額無誤」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以及兩造於簽訂第三份借款協議書前之106 年11月10日曾會算並作成原告匯入鷹谷集團明細表,上開明細表內已列明扣除購買BRAVO CENTURY 公司老股4000萬元之金額後,鷹谷集團仍積欠原告本金4051萬4171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19 頁、372 頁),足見上開借款確實存在「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與「原告」間,而「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僅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鷹谷公司等4 家公司係依會算之結果承認其確實收受本金4051萬4171元「借款」之事實無訛,是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及呂尚文此部分抗辯,實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就原告備位依本票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部分,與先位之訴為排列先備位之合併聲明(見本院卷第480 頁),即以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以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備位之訴之停止條件,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法院即無庸另對備位之訴為裁判。準此,本件原告先位請求部分既均為有理由,本院自無庸再就原告備位之訴部分予以審酌。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全視通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連帶給付原告657 萬6369元,及自107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虎思科公司、BRAVO CENTURY 公司及呂尚文連帶給付原告608 萬元,及自106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BRAVO CENTURY公司及呂尚文連帶給付原告4051萬4171元,及自10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先位之訴既有理由,則備位之訴部分即無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五、原告及全視通公司、虎思科公司、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及呂尚文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鷹谷控股公司、威海鷹谷公司及BRAVO CENTURY 公司,亦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虎思科公司、鷹谷投資公司、鷹谷國際公司及呂尚文雖就備位之訴部分聲請向公證人調取三份借款協議書之正本,以證明附表之本票為無效票據,然本件既已因原告先位之訴有理由而不再審酌備位之訴之內容,則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必要,故予駁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出處 │ │ │ │ │ (新臺幣) │(本院卷)│ ├──┼───────┼───────┼──────┼─────┤ │ 1. │全視通科技股份│106年10月12日 │778 萬5519元│第425 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呂尚文 │106年10月12日 │778 萬5519元│第429 頁 │ ├──┼───────┼───────┼──────┼─────┤ │ 3. │BRAVO CENTURY │106年10月12日 │778 萬5519元│第427 頁 │ │ │GROUP LTD . │ │ │ │ ├──┼───────┼───────┼──────┼─────┤ │ 4. │虎思科股份有限│106年10月20日 │608萬元 │第505 頁 │ │ │公司 │ │ │ │ ├──┼───────┼───────┼──────┼─────┤ │ 5. │呂尚文 │106年10月20日 │608萬元 │第437 頁 │ ├──┼───────┼───────┼──────┼─────┤ │ 6. │BRAVO CENTURY │106年10月20日 │608萬元 │第439 頁 │ │ │GROUP LTD . │ │ │ │ ├──┼───────┼───────┼──────┼─────┤ │ 7. │鷹谷投資控股股│106年11月28日 │4051萬4171元│第447 頁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鷹谷國際股份有│106年11月28日 │4051萬4171元│第449 頁 │ │ │限公司 │ │ │ │ ├──┼───────┼───────┼──────┼─────┤ │ 9. │鷹谷控股集團有│106年11月28日 │4051萬4171元│第451 頁 │ │ │限公司 │ │ │ │ ├──┼───────┼───────┼──────┼─────┤ │10. │威海鷹谷包裝材│106年11月28日 │4051萬4171元│第453 頁 │ │ │料有限公司 │ │ │ │ ├──┼───────┼───────┼──────┼─────┤ │11. │呂尚文 │106 年11月28日│4051萬4171元│第455 頁 │ ├──┼───────┼───────┼──────┼─────┤ │12. │BRAVO CENTURY │106年11月12日 │4051萬4171元│第457 頁 │ │ │GROUP LTD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