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燕忠 被 告 李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