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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匡偉林晏如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邱浩耘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億7,593 萬4,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 萬3,20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 萬2,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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