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邱浩耘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億7,593 萬4,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 萬3,20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 萬2,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