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邱浩耘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億7,593 萬4,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 萬3,20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 萬2,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