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邱浩耘
- 被告
-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梓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6 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重訴字卷第17-21 頁)。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