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邱浩耘 被 告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6 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重訴字卷第17-21 頁)。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