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蓮天翔
- 被告
- 美兆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中正
- 被告
- 人
- 被告
-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6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