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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告
美兆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中正
被告
被告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6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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