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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於107年12月7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63,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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