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陳琪媛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月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胡述民 被 告 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印生 人 被 告 張月姿 訴訟代理人 陳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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