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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胡述民
被告
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印生
被告
被告
張月姿
訴訟代理人
陳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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