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復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超媒體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477,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7,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