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5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雿基(原名賴昌民)、魏玉娟、賴加陵、賴加健、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捌仟伍佰柒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奕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