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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即原告
周紹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事件,有繳案證物: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因該案已確定在案,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標的即「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均非屬聲請人提出之文書原本,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影本,於法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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