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周慶華、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2號上 訴 人 周慶華 被 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3,000(00000000*4632/10000,元以下4捨5入),有房屋稅繳款書可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