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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游明裕

  • 當事人
    京丰盛股份有限公司人間天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2號上 訴 人 京丰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鐘國彰 被 上訴人 人間天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心靈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游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 萬2,21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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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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