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2號上 訴 人 京丰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鐘國彰 被 上訴人 人間天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心靈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游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 萬2,21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