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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被告
張歐裕
被告
張召衛(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被告
張宗龍(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游美雲
被告
張永盛(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被告
羅美珠(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被告
張濬承(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被告
張凱翔(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被告
張克銘(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被告
張歐燦(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被告
張歐善(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被告
張文龍
被告
張歐文彬
被告
蔡張明照
被告
張明美
被告
張雅筑
被告
張庭瑜
被告
曾淑玲
被告
張宏森
被告
張佩雯
被告
張靄雯
被告
張如棻
被告
張宏祥
被告
甘錦珠(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被告
張恒豪(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被告
張恒達(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被告
張雅美(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被告
陳芳蘭(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被告
張惟棟(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被告
張瑞文(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被告
張雅惠(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上三十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告
鄭中順
被告
鄭贊耕
被告
鄭明東
被告
鄭林淑煖
被告
鄭宇庭
被告
鄭宇泰
被告
鄭宇志
被告
鄭易承
被告
鄭欣宜
被告
鄭雅琳
被告
鄭雅方
被告
鄭雅文
被告
鄭雅心
被告
鄭盈盈
被告
鄭至凱
被告
李瑋恒
被告
賴佩君
被告
陳美娟
上十八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告
蔡海龍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告
潘傳建
被告
蔡長祐
被告
陳美珠
被告
陳張秀英
被告
林冠州
被告
王文同
被告
高淑芬
被告
陳美華
被告
范姜炳煌
被告
張寶鶯
被告
陳淑真
被告
江晨恩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告
許燕珠
被告
莊金德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代理人
柯佩吟律師
複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被告
常玉慧
被告
許清寅(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被告
許瑞堯(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被告
許瑞賢(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被告
王秋月
被告
陳志偉
被告
林郁樺
被告
蔡建庭
被告
阮藍葳
被告
譚季沄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潘傳健」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傳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2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