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2號原 告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尚偉 被 告 台灣網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RAHAM HOWARD NORT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792元,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2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