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 原告
-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被告
-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柒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更正為「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理由欄二第十二行「78萬1296元」,應更正為「8萬76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