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姜悌文、熊志強、李子寧
- 當事人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黃秋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原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告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柒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更正為「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理由欄二第十二行「78萬1296元」,應更正為「8萬762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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