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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熊志強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原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告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柒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更正為「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理由欄二第十二行「78萬1296元」,應更正為「8萬76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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