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永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居 被 告 和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 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56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於 系爭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8,880元,系爭裁定經原告於106年8月21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 月30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331號抗告駁回確定,惟原告迄今 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