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 上訴人
-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蓉樺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售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