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銷售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上 訴 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蓉樺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售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