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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給付銷售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上訴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蓉樺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售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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