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 原告
- 黃望麟
- 原告
- 黃庭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 被告
- 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堂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台寶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附表二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望麟、黃庭堅不當得利金額明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按年給付」原告黃望麟、黃庭堅不當得利金額明細;附表三中關於主文第一至第四項次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第一項前段、後段、第二項前段、後段(如本件附表二、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附表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被告應「按年」給付原告黃望麟不當得利金額明細(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占有期間 公告地價 占有面積 金額 0000000起至返還部分土地之日止 480元 379㎡ 218,304元 被告應「按年」給付原告黃庭堅不當得利金額明細(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占有期間 公告地價 占有面積 金額 0000000起至返還部分土地之日止 480元 1093㎡ 629,568元 附表三: 主文 原告假執行擔保之金額 被告免為假執行擔保之金額 第一項前段 60,640元 181,920元 第一項後段 72,768元 218,304元 第二項前段 174,880元 524,640元 第二項後段 209,856元 629,568元 原告黃望麟133,408元 原告黃庭堅384,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