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黃望麟
原告
黃庭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告
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堂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台寶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附表二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望麟、黃庭堅不當得利金額明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按年給付」原告黃望麟、黃庭堅不當得利金額明細;附表三中關於主文第一至第四項次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第一項前段、後段、第二項前段、後段(如本件附表二、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附表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被告應「按年」給付原告黃望麟不當得利金額明細(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占有期間 公告地價 占有面積 金額 0000000起至返還部分土地之日止 480元 379㎡ 218,304元 
被告應「按年」給付原告黃庭堅不當得利金額明細(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占有期間 公告地價 占有面積 金額 0000000起至返還部分土地之日止 480元 1093㎡ 629,568元 
附表三:
主文 原告假執行擔保之金額 被告免為假執行擔保之金額 第一項前段 60,640元 181,920元 第一項後段 72,768元 218,304元 第二項前段 174,880元 524,640元 第二項後段 209,856元 629,568元 
原告黃望麟133,408元
原告黃庭堅384,73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