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寶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均駁回。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2,800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合計1,472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00 元
=3,532,800元),至其受請求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上訴人前已繳納11,565元,尚
應補繳42,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台寶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