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4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文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請求金額欄所載「915,570元」應更正為「915,7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湘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