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 原 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被 告
-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梁文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請求金額欄所載「915,570元」應更正為「915,7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