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高永杰
- 被告
- 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語心
- 被告
- 王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港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柒角捌分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萬零陸佰柒拾貳元陸角玖分,及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十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王語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被告王語心負擔百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術國際公司)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107 年1 月31日邀同被告王語心、王金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依約被告藝術國際公司得就營運週轉金貸款、進口物資融資( L/C 、D/A 、D/ P、0/A 、CAD 購料週轉)等授信種類,於總額度新臺幣(除下標示美金、港幣外者均同)15,000,000元範圍內動用授信綜合額度,循環動用期間分別自105 年12月7 日起至106 年12月7 日止、107 年2 月7 日起至108 年2 月7 日止。借款如下:①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6 年12月7 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間106 年12月7 日起至107 年4 月7 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33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66),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②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6 年9 月21日借款美金37,233元,借款期間自106 年9 月21日起至107 年3 月20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3 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7UH800825MX021 。③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6 年12月7 日借款美金1,906 元,借款期間自106 年12月7 日起至107 年6 月5 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3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7UH801102MX021 。④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6 年12月7 日借款美金5,100 元,借款期間自106 年12月7 日起至107 年6 月5 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3 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7UH801103 MX021。⑤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7 年2 月12日借款港幣230,382 元整,借款期間自107 年2 月12日起至107 年8 月11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6.1 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8UH800099MX021 。⑥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7 年2 月14日借款美金24,525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2 月14日起至107 年8 月13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45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8UH800100MX021 。⑦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7 年3 月5 日借款美金14,382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3 月5 日起至107 年9 月1 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45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8UH800175MX021 。⑧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7 年3 月12日借款美金18,450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3 月12日起至107 年9 月8 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45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8UH800183MX021 。⑨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7 年3 月16日借款美金4,463 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3 月16日起至107 年9 月12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45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8UH800184MX021 。⑩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7 年3 月16日借款美金7,882 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3 月16日起至107年9 月12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45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8UH800217MX021 。⑪被告藝術國際公司於107 年3 月16日借款美金10181 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3 月16日起至107 年9 月12日止。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45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承作帳號18UH800218MX021 。詎被告藝術國際公司上開債務106 年12月7 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部分於107 年4 月7 日到期,美金37,233元,交易帳號17UH800825MX021 部分於107 年3 月20日到期,皆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繳並寄發催告函限期被告藝術國際公司來行清償,均不獲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於107 年5 月24日抵銷存款為欠款本息之一部後,被告尚欠原告8,108,286 元、美金100,672.69元、港幣187,318.7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王語心、王金玉既為被告藝術國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又被告王語心持用其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23-6740-0740-7133 ,依約就當期應付帳款,持卡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原告,或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就剩餘未付款項依約定利率加付信用利息。詎被告王語心於104 年4 月7 日起未依約繳納最低繳款額,尚有100,512 元(內含消費本金98,731元)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王語心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藝術國際公司、王語心、王金玉連帶清償借款;另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語心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逾期催繳紀錄表、催告函、回執、撥還款明細表、外幣放款明細表、放款利率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藝術國際公司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王語心、王金玉為連帶保證人,業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被告王語心另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4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王語心自應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新臺幣8,108,286元 │自民國107 年5 │4.66%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港幣187,318.78元 │自民國107 年5 │6.10%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3 │美金30,148.78元 │自民國107 年5 │5.30%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4 │美金1,548.01元 │自民國107 年5 │5.30%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5 │美金4,142.10元 │自民國107 年5 │5.30%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6 │美金19,898.46元 │自民國107 年5 │5.45%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7 │美金11,690.45元 │自民國107 年5 │5.45%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8 │美金14,975.63元 │自民國107 年5 │5.45%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9 │美金3,619.59元 │自民國107 年5 │5.45%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10 │美金6,392.46元 │自民國107 年5 │5.45%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11 │美金8,257.01元 │自民國107 年5 │5.45% │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月25日起至清償│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日止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