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高永杰
- 被告
- 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語心
- 被告
- 王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三本金欄位中關於美金三○一四八點「七」八元記載,應更正為美金三○一四八點「九」八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