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益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介宏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宗立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
付程式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10萬元(即兩造間系統軟體專案開發合約書第4條約定之系統建
置費用,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萬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後段部分與原起訴聲
明有所不同,核屬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該部分是否合法或應
另徵裁判費,應由上訴人繳納上開上訴裁判費符合上訴程式後,
再由第二審法院審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