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益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介宏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程式碼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1785元,前述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而生效力,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月18日前為補正。然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