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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維斌

原告
河惠子(KAWASAKI KEIKO)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思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耀凱
被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被告
產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複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告
蔣英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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