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河惠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河惠子(KAWASAKI KEIKO)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施佳鑽律師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楊耀凱 被 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被 告 產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蔣英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 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