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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維斌
  •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李蕙如

  • 原告
    河惠子
  • 被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產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蔣英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河惠子(KAWASAKI KEIKO)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施佳鑽律師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楊耀凱 被 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被 告 產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蔣英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 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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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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