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 原告
- 河惠子(KAWASAKI KEIKO)
- 訴訟代理人
- 施宣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佳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思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耀凱
- 被告
-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振源
- 被告
- 產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蕙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龍祥律師
- 被告
- 蔣英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