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郭佩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億50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2萬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