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何少德
- 上訴人
- 張冬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瑞、張家瑜、張家銘、張家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