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30號

上訴人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上訴人
張冬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瑞、張家瑜、張家銘、張家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