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被 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被 告 張志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俐棋律師 被 告 呂正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群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陳孟鏘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 被 告 梁育正 傅勝利 李彥杰 林志忠 鄧穎懋 黃彭惠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被 告 莊三泉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泳姗律師 被 告 呂建安 黃信忠 潘兆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陳寬聰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高立身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被 告 智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福隆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被 告 榮志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被 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 告 楊柳鋒 江忠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 告 郭文吉 劉建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傅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黃立坪律師 被 告 林素雯 張志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琬鈺律師 高子淵律師 追加 被告 吳惠蘭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洪東雄律師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