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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姜衡律師
被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被告
張志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俐棋律師
被告
呂正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群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告
陳孟鏘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俐蓉律師
被告
梁育正
被告
傅勝利
被告
李彥杰
被告
林志忠
被告
鄧穎懋
被告
黃彭惠珠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被告
莊三泉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羅泳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夫律師
被告
呂建安
被告
黃信忠
被告
潘兆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告
陳寬聰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告
高立身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被告
智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福隆
訴訟代理人
高湘琦律師
被告
榮志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複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
被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告
楊柳鋒
被告
江忠儀
被告
吳惠蘭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告
郭文吉
被告
劉建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被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傅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立坪律師
被告
林素雯
被告
張志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複代理人
蘇琬鈺律師
複代理人
高子淵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於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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