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38號

原告
李金富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倘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8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安禾公司)、何益國、何燿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刑事庭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以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106 年5 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安禾公司、何益國、何燿廷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3 萬2877元及遲延利息,嗣經本院刑事庭於106 年10月25日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復於107 年4 月15日以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被告袁國章、宬實顧問有限公司、袁凡瓔、宸博顧問有限公司、周建龍、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張峻銘、吳敏綸、蕭志永、束蓮芳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上開追加被告與被告安禾公司、何益國、何燿廷應連帶給付原告853 萬2877元及遲延利息,原告本件請求之當事人既有追加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即屬訴之追加,原告就追加被告部分自應繳納裁判費,是原告就上開追加被告部分請求金額853 萬28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