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7號
- 聲請人
- 富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倩騏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2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華南銀行│華南銀行│105年5月16日│2,000,000元 │GD8387351 ││ │敦化分行│敦化分行│ │ │ │├──┼────┼────┼──────┼──────┼─────┤│002 │華南銀行│華南銀行│107年3月26日│260,000元 │LD7826011 ││ │敦化分行│敦化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