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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2號

聲請人
立安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見成
訴訟代理人
粘嚴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利百代國際│第一商業│107年4月15日│476,600元 │AL0028829 ││ │實業股份有│銀行中山│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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