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6號
- 聲請人
- 辰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鈺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7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7 年5 月16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7 年9 月16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卷宗、107 年5 月16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0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001 │富翔營造有│第一商業│107年5月9日 │1,200,000元 │5762755 ││ │限公司 洪│銀行公館│ │ │ ││ │崇文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