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6號聲 請 人 辰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7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7 年5 月16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7 年9 月16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卷宗、107 年5 月16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芳安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富翔營造有│第一商業│107年5月9日 │1,200,000元 │5762755 │ │ │限公司 洪│銀行公館│ │ │ │ │ │崇文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