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豐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禎 訴訟代理人 蘇芩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趙盈秀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9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大東電業廠│兆豐國際│107年1月31日│18,480元 │PH0101975 │ │ │股份有限公│商業銀行│ │ │ │ │ │司 林志明│大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