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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聲請人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陽
訴訟代理人
魏道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美商定誼科│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 │17,063元 │KA5733071 ││ │技股份有限│銀行南門│ │ │ ││ │公司台灣分│分行 │ │ │ ││ │公司 蔡元│ │ │ │ ││ │道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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