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 聲請人
-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瑞陽
- 訴訟代理人
- 魏道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美商定誼科│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 │17,063元 │KA5733071 ││ │技股份有限│銀行南門│ │ │ ││ │公司台灣分│分行 │ │ │ ││ │公司 蔡元│ │ │ │ ││ │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