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8號聲 請 人 顏美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3090-9│1 │1000│ ├──┼────────────┼───────┼──┼──┤ │0002│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3091-0│1 │1000│ ├──┼────────────┼───────┼──┼──┤ │0003│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3092-2│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