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8號
- 聲請人
- 顏美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3090-9│1 │1000│├──┼────────────┼───────┼──┼──┤│0002│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3091-0│1 │1000│├──┼────────────┼───────┼──┼──┤│0003│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3092-2│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