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煥清
- 訴訟代理人
- 鐘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93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板橋中興│合作金庫│107年3月5日 │229,500元 │PQ3362947 ││ │醫院 黃│商業銀行│ │ │ ││ │灼輝 │五洲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