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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4號

聲請人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村隆郎
代理人
孫正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9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3月17日│2,258,612元 │CC0161161 ││ │公司 李玉生 │中山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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