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5號
- 聲請人
- 韋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舜
- 代理人
-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美堤食品有限│合作金庫│107年3月31日│547,806元 │CL0177069 ││ │公司 黃晋逸│商業銀行│ │ │ ││ │ │南門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