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12號
- 聲請人
-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亞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1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超越光電科│台灣新光│107年4月27日│200,000元 │CC4590286 ││ │技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負責│西園分行│ │ │ ││ │人:張亞青│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