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16號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賴俊宏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1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南產物│華南商業│107年1月3日 │64,643元 │JE1435527 │ │ │保險股份│銀行中山│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