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2號聲 請 人 羿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妍 代 理 人 歐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欣彥有限公│臺灣中小│107年2月26日│93,450元 │AF0571500 │ │ │司 王才濟│企業銀行│ │ │ │ │ │ │大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