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2號
- 聲請人
- 羿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羽妍
- 代理人
- 歐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欣彥有限公│臺灣中小│107年2月26日│93,450元 │AF0571500 ││ │司 王才濟│企業銀行│ │ │ ││ │ │大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