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4號
- 聲請人
- 德洋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7 年8 月30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九邑天闊│台北富邦│106 年11月30日│40,556元 │EA0370616 ││ │廣告行銷│商業銀行│ │ │ ││ │有限公司│安和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