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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請人
德洋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7 年8 月30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九邑天闊│台北富邦│106 年11月30日│40,556元 │EA0370616 ││ │廣告行銷│商業銀行│ │ │ ││ │有限公司│安和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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