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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蔡大福

  • 原告
    翔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翔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2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信升昌營造│上海商業│ │ │ │ │001 │股份有限公│儲蓄銀行│107年2月27日│ 34,912元 │SCA0020516│ │ │司 楊建興│松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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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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