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日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田一貴 代 理 人 詹惠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1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奕瑋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彬松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4月15日│25,656元 │9714218 │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東興│ │ │ │ │ │ 王瑞良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