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香港日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浦田一貴
- 代理人
- 詹惠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1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彬松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4月15日│25,656元 │9714218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東興│ │ │ ││ │ 王瑞良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