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3號
- 聲請人
- 泉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雯
- 代理人
- 陳創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8月11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106年8月9日 │145,318元 │5506348 │ ││ │司 邱立堅 │行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