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鉦權 林育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219號│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 │(新臺幣)│ ├──┼───────┼──────┼─────┼─────┤ │001 │日順有限公司(│70年11月6日 │71年5月6日│200,000元 │ │ │負責人:林金敦│ │ │ │ │ │)、林金敦、林│ │ │ │ │ │高淑華、高楊戒│ │ │ │ │ │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