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丁鉦權
林育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219號│├──┬───────┬──────┬─────┬─────┤│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新臺幣)│├──┼───────┼──────┼─────┼─────┤│001 │日順有限公司(│70年11月6日 │71年5月6日│200,000元 ││ │負責人:林金敦│ │ │ ││ │)、林金敦、林│ │ │ ││ │高淑華、高楊戒│ │ │ ││ │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