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漢翔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如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1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 漢翔報關 │華南商業│107年3月31日│ 12,075元 │8828922 ││ │ 有限公司 │銀行城東│ │ │ ││ │ 陳如嬌 │分行 │ │ │ │└──┴─────┴────┴──────┴─────┴────┘